廣西省印發(f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舉報處理制度》的通知
桂農機辦〔2013〕157號
各市、縣農機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處理制度》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農業(yè)機械化管理局
2013年11月1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條 為規(guī)范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維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平公正公開實施,依據農業(yè)部、財政部《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依法對存在違反政策規(guī)定、違法行政、不當行政以及行政不作為等行為提出的投訴和舉報。
涉及農機補貼產品質量投訴的,按《產品質量法》、《農業(yè)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等有關農機產品質量監(jiān)督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正常的投訴舉報。
第四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設立農機購置補貼監(jiān)督管理機構,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落實人員負責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反饋及歸檔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等聯(lián)系方式,為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舉報人員提供便利。投訴舉報人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網絡、信箱、媒體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
第六條 投訴舉報內容屬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受理,辦結后回復處理結果。
(一)補貼工作人員違規(guī)違法操作、有失公平正義、履行職責不力的。
(二)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不具備經營資質,違法違規(guī)經營,或所售補貼機具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出現問題的。
(三)違規(guī)倒賣補貼機具、倒賣補貼名額,違法套取補貼資金的。
(四)有關人員和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投訴舉報內容屬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及時回復原由。
(一)投訴舉報內容不屬于農機部門職責管轄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訴求和被投訴對象的;
(三)法院、仲裁機構、有關行政部門、地方消費者協(xié)會或其他農業(yè)機械質量投訴機構已經受理或處理的;
(四)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且無新情況、新理由、新證據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關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第八條 受理投訴舉報處理應遵循上下聯(lián)動、分級管理原則。上級部門受理的投訴舉報,可以批轉下一級部門辦理,但縣級不允許再向下轉批。接受交辦的部門應認真負責,辦理結果應及時報告交辦部門。交辦部門應對辦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公示。
第九條 查辦投訴舉報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重調查、重證據。調查組必須由兩人以上組成,現場核查、收集材料,共同辦理。談話核實,要制作筆錄,并有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條 投訴舉報處理時限:一般的信訪投訴,應在受理之日起10天內完成調查、處理、反饋等工作;轉批件不應超過2個工作日轉出。復雜的投訴舉報,應在30日內辦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必須經相關領導批準,并記錄說明情況。上級部門轉來的信訪投訴舉報,按上級部門指定的期限辦結。
第十一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舉報處理檔案管理和信息報送制度。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辦理的投訴舉報處理情況,在作出處理后的2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qū)農機化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利。因查處工作需要出具舉報材料時,要經有關領導批準,并隱去可能暴露投訴舉報人身份的內容。嚴禁對舉報、揭發(fā)、控告人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對查處的一般性問題,應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并予以告誡。對屬于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處理的,應在調查后形成初步意見,上報自治區(qū)農機化管理局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qū))農機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制度由自治區(qū)農機化管理局負責解釋。
來源地址:http://www.gxnj.gov.cn/show.html?ID=b9e1700c-e604-4cbd-9fe3-cdf0a56e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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