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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等八類產權可流轉交易

   2015-07-10 太原晚報 4480
核心提示:山西省政府近日提出:促進農村綜合產權入市交易,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等八類產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
   山西省政府近日提出:促進農村綜合產權入市交易,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等八類產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

 

  根據(jù)我省《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tǒng)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農戶自主決定其個人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和妨礙自主交易。凡是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

 

  現(xiàn)階段的交易品種包括:

 

  --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園地、草地、養(yǎng)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協(xié)商確定。

 

  --林權。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四荒”使用權。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guī)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指由農村集體統(tǒng)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農業(yè)生產設施設備。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yè)等擁有的農業(yè)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yè)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農業(yè)類知識產權。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yè)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標簽: 山西 土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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