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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機合影”造假 制造虛假交易11人騙取國家農機補貼200多萬元

   2017-12-18 新文化報5990
核心提示: 我國近幾年投入巨資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出臺一項針對農民購買農業(yè)機械的補貼,無論是購買拖拉機、還是播種機等農業(yè)機械,給予補貼幾千元甚至上萬元,可有不法分子竟把這當成了發(fā)財機會,制造虛假農機買賣騙取補貼。
   我國近幾年投入巨資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出臺一項針對農民購買農業(yè)機械的補貼,無論是購買拖拉機、還是播種機等農業(yè)機械,給予補貼幾千元甚至上萬元,可有不法分子竟把這當成了發(fā)財機會,制造虛假農機買賣騙取補貼。

 

  虛構農機交易事實騙取補貼

 

  日前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騙取農機購置補貼案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據(jù)該案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某是該案主犯,他本人在琿春經營一家農機銷售部,但該銷售部沒有經營農機的資質,而是掛靠在幾個大公司名下,屬于二級經銷商。他負責聯(lián)系進貨、對外銷售,他掛靠的有資質的農機銷售公司則負責出具發(fā)票,張某本人承擔稅款。這種經營方式,給了張某以可乘之機。

 

  2013年,張某得知對農民購買農機有相當大的補貼后,就開始動歪腦筋,想方設法找到被告人尹某、楊某、王某、邰某等人幫忙弄來農民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證明,利用農民的身份虛構交易,騙取農機補貼。

 

  琿春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到2015年間,被告人張某采取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農機購置補貼款共計104.32萬元。被告人楊某騙取農機購置補貼款共計24.57萬元,其他被告人與張某合伙騙取農機購置補貼款共計達到200多萬元。

 

  琿春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農機補貼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根據(jù)案情分別構成共同犯罪。在實施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楊某等10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與前所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

 

  被告人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與前所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被告人張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與前所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萬元;其他幾名被告人則被判處緩刑。

 

  農業(yè)局工作人員被判玩忽職守罪

 

  按照2013年、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規(guī)定,補貼機具到位后由經銷商組裝調試合格后農機管理部門驗收,由兩名以上經手人簽字蓋章;補貼機具根據(jù)種類編碼,在機具顯著位置打鋼號登記備案;辦理機具落籍等相關手續(xù)后,購機戶必須與本人所購機具合影,由購機戶與農機管理部門人員簽字后方可發(fā)放;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貫徹落實監(jiān)督檢查各項規(guī)定,在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前要完成機具核實,特別是對補貼額5000元以上機具要組織逐臺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

 

  但是2013年至2014年期間,農機具驗收工作實際上由崔某一人完成,朱某將自己的名章交給崔東振使用,需要蓋章時,由崔某將兩個人的名章蓋上去,未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的要求。在驗收工作時,崔某沒有核實申購者所購買的農機具,未抄農機具發(fā)動機編號,而僅憑申購者或經銷商提供的產品合格證上的發(fā)動機編號就對該農機具通過了驗收,有時為了減輕工作量,在同一個農機具上給數(shù)名申購者拍攝人機合影或在沒有拍攝人機合影的情況下,讓經銷商拍攝人機合影后傳送到其電腦里。

 

  以上行為不符合上述相關規(guī)定,客觀上因二被告人的嚴重失職行為而給造成了經濟損失137.96萬元。綜上,二被告人身為負責農機購置補貼驗收工作人員,主要審查驗收是否符合條件的農戶實際購買農機具,而未能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被未實際購買農機具人員騙取農機購置補貼款,致使遭受30萬元以上重大損失的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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