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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擬明確土地經營權可流轉

   2018-10-25 人民網5140
核心提示: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22日下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繼續(xù)審議。

  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22日下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繼續(xù)審議。草案擬明確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保護,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推進“三權分置”改革,關鍵是要明確和保護經營主體通過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經營預期。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有必要賦予土地經營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的登記頒證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同時,規(guī)范農戶收回土地經營權的行為。據此,增加規(guī)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二審稿還對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的延長期作了規(guī)定。初審稿只對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作了規(guī)定,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wěn)定,應當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關系。建議增加規(guī)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guī)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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